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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浙检十大检察部】第四检察部:负责经济犯罪检察工作

浙江检察 2021-04-26

本月,浙江检察新媒体推出专题策划“走进浙检十大检察部”,带着大家了解浙江省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后组建的十个检察部。第四期,我们邀请到浙江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柴志华,向大家介绍第四检察部负责什么工作,办理了哪些典型案件,下一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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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走进

新时代浙江检察第四检察部




关于浙江检察第四检察部,

我们还特别梳理出    

你最关心的“四大问题”。

一起来看!


Q1第四检察部负责什么工作?有什么特点?

负责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对下指导工作。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刑事申诉。


第四检察部管辖罪名108条,占刑法分则全部罪名的四分之一,是名副其实的“四部”。我们的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罪名“高大上”

第四检察部管辖的犯罪涉及到背信众筹、开老鼠仓的、坐庄的、飞单的......这些词听着有点陌生,好像很厉害的样子,确实,我们第四检察部管辖的对公司、企业类犯罪、金融犯罪、涉税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很多罪名本身就含有专业名词,外行看了难免一头雾水。作为办案人员,对这些犯罪中涉及的专业技术知识,不仅要做到了解,更要精通,因为我们面对的犯罪嫌疑人也不简单,这些人里既有学历高、业务强的公司高管,也有商场纵横多年的行业精英。

2

罪行“有钱”

江湖传言“所有发大财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没错!我们第四检察部管辖的罪名包括各种各样违法赚钱的情形,这些犯罪都与金钱相关,嫌疑人均因金钱失足,办案人员在此友情提醒: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生财不守道,亲人两行泪。

3

案件“有名”

非法集资类、食药安全类犯罪因与群众“钱袋子”、“身板子”密切相关,这类案件从发生起就自带网红属性。另外,以高收益理财产品、P2P为代表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因受害者人数多,涉案金额高,极易导致较大社会影响。而制假、售假和金融诈骗类犯罪又常因犯罪手法新奇,被媒体报道从而引发社会关注。

4

案卷“有量”

经济类犯罪因案情复杂,反映财务往来的证据材料多,案卷动辄上百卷册,有些“数不过来”的甚至想要按吨计算,此处有图有真相,我部刚接收的一起集资诈骗案卷宗请顺便感受下案卷“有量”。经济类犯罪因案情复杂,反映财务往来的证据材料多,案卷动辄上百卷册,有些“数不过来”的甚至想要按吨计算,此处有图有真相,我部刚接收的一起集资诈骗案卷宗请顺便感受下↓


Q2今年第四检察部都部署了哪些工作?

第四检察部是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之一,浙江作为经济发展活跃省份,新经济业态蓬勃兴起,新类型经济犯罪也先发多发,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以扎实开展“三服务”活动、办好“十件检察民生实事”为抓手,为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检察贡献。


1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一方面要审慎办好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另一方面要在舆情引导、矛盾化解、追赃挽损、金融犯罪预防、风险预警防控等方面加强工作,注重与公安、法院等部门配合,积极思考和研究检察机关参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举措。

2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围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作用,持续释放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

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食品药品安全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我们将聚焦民生民利,从依法严惩、挂牌督办、加强立案监督、审判监督等方面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司法保护力度,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4

办理涉农领域经济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省检察院贯彻落实该部署要求,将“农资打假”列为今年“十件检察民生实事”之一,我们将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犯罪,加强该类涉农领域经济犯罪的办案监督力度。

5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按照《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的目标要求,认真履行各项职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和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着重解决该立案不立案、该移送不移送、以罚代刑等问题。


Q3第四检察部将怎样做好队伍建设?

我们将按照专业化办案机构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针对经济犯罪案件专业性强,政策把握要求高的特点,我们将以业务培训为基本抓手,加大对办理金融、知识产权等新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培训,积极参加或与公安、法院联合组织业务培训,开展业务研讨,增进相互交流协作。


Q4第四检察部都办理了哪些典型案件?



刘某系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两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永康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在充分了解涉案企业系创新型民营企业、涉案“走步机”系创新型产品、涉案行业系永康实体经济重点新兴行业的背景后,建议公安机关对企业负责人慎用羁押措施;同时针对该案系以“跑步机”的国家标准认定涉案“走步机”产品不合格,存在标准适用问题,积极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沟通,并致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请层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复函,确认“走步机”为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后永康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处理,不仅保护了企业,还推动了行标出台,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效果。




相关链接:

●第一检察部:负责普通刑事犯罪检察工作

●第二检察部:负责重大刑事犯罪检察工作

●第三检察部:负责职务犯罪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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